谱析仪器:国家市监总局发布《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》意见征求

2019-09-09 09:20:00来源:admin

          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业油烟和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控制要求、监测要求、达标判定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 督等相关规定。  

  规范性引用文件

  《GB/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》、《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、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》、《HJ/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》、《HJ 554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》、《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》、《HJ □□□-20□□ 固定污染源废气 油烟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(制定中)》

 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

2.jpg

        餐饮服务单位应按照 HJ 554 的相关规定设置集气罩、排气筒和排风机,同时安装适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,并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产生的气味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。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。

        相关仪器准备:

  1、气相色谱仪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、分光光度计

  3、甲烷非甲烷总烃分析仪        4、挥发性有机物采样系统

  5、挥发性有机物在线分析仪     6、气袋式真空采样器

  7、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         8、餐饮业油烟在线监测仪

  9、颗粒物采样器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10、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

1.jpg

  污染物监测要求

  1、餐饮服务单位应在废气排放口设置永 久性测试孔、采样平台及排污口标志。

  2、油烟与非甲烷总烃采样位置相同,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,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。 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、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 3 倍直径,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 1.5 倍直径 处,对矩形烟道,其当量直径 D=2AB/(A+B),式中 A、B 为边长。

  3、当排气管截面积小于 0.5 m2时,采样点取动压中位值处;超过上述截面积时,则按 GB/T 16157 和 HJ/T 397 的规定确定采样点数。

  4、对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时,应在其烹饪作业(炒菜、食品加工或其 它产生油烟的操作)高峰时段进行采样。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 3 次,每次采样 10 分钟。

  油烟和排风量的监测采样按照 GB/T 16157 的规定执行,非甲烷总烃的监测采样按照 HJ 732 的规 定执行。

  5、对餐饮服务单位排放油烟和非甲烷总烃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2 所列的方法标准。


上一篇:质谱分析仪在微生物检验领域中的分析优势

下一篇:日常保养中气相色谱仪内部如何清洁

相关内容

 
QQ在线咨询
售前咨询电话
13276328166
技术支持电话
0632-5571618